特殊教育
臺東縣忠孝國小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
- 臺東縣忠孝國小(以下簡稱本校)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辦法」,訂定「臺東縣忠孝國小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 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 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 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 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 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 本會置委員建議十五至二十一人(執行祕書除外),校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各處主任及相關行政人員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本校家長會長、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組成,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執行秘書由校長指定特教相關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兼任之。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出席,並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
- 前項委員由特教業務承辦人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項組成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 本會之組織職掌,詳見附件一。
- 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兩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東縣忠孝國小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織職掌
職稱 |
職掌 |
備註 (學校職稱) |
主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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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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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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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相關業務主管 或承辦人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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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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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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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教導主任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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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組長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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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組長 |
委員 |
負責特殊教育學生醫療及保健諮詢等服務。 |
校護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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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師代表 普通班教師 (國小由數名普通班教師代表、學前由幼兒園園主任代表)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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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巡迴輔導老師)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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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長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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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
委員 |
扮演特殊教育學生與親師溝通之橋樑角色,促進和諧之親師生互動。 |
特殊教育學生代表 |
臺東縣忠孝國小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臺東縣忠孝國小112學年度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建議十五至二十一人(執行祕書除外),校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各處主任及相關行政人員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本校家長會長、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組成,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執行秘書由校長指定特教相關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兼任之。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出席,並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 |
一、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三、未列為委員之相關單位,本會得依需要於開會時邀請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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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學校編制設置組織委員人數,並依法增列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為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