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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臺東縣忠孝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090828校務會議通過

1110629校務會議修訂

  • 依據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含修訂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
    2. 臺東縣政府109年4月1日府教終字第1090063905號函。
    3. 臺東縣政府111年1月3日府教課字第1100278670號函。
  • 為引導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使用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 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1. 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校園裡、課堂中使用。
    2. 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3. 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4. 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程式或網站 。
    5.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6. 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宜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7. 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 校園公用行動載具借用辦法:
    1. 公用行動載具指的是本校登記為教學使用的行動載具,有ChromeBook 15台及iPad 40台。
    2. 借用時及歸還時需填寫使用登記表。
    3. 借用時間以「節」為單位,可以延長借用時間最多為4節,學生使用之行動載具不可攜帶回家,歸還時請關機存放於充電車內。
    4. 若有長期借用或需帶回家等特殊需求,請與教導處聯繫。
    5. 行動載具屬校方借予學生課堂學習之設備,學生應聽從任課老師指導,妥善使用,不可浸水、摔落、敲打、加熱、自行拆裝或個人情緒因素導致之損壞,若經檢舉以上違反正常使用行為,且查證屬實,損壞者需賠償行動載具全部損失,校方得禁止該生使用行動載具。
    6. 學生於使用期間,非經教師允許,不得自行升級系統版本、自行新增刪除APP、修改密碼或設備名稱。
    7. 行動載具應使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用途,嚴禁學生使用於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
    8. 使用行動載具上課後,請鼓勵學生下課時多到教室外看看遠方,平時也多到戶外活動,藉以降低近視機率。
  • 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1. 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通知家長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由家長領回。
    2. 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通知家長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由家長領回。
    3. 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 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